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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医生非法行医 致2岁儿童身亡被判刑

2017年4月4日  滨江律师   http://www.xshzlsfcp.com/

乡村医生非法行医

扬子晚报讯,11月30日,扬中法院发布消息:11月28日下午,扬中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由扬中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肖某某非法行医一案。

院方介绍,被告人肖某某是扬中市三茅街道卫生院下属乡村医生。2013年10月以来,被告人肖某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承租民房开设私人诊所开展诊疗活动。

2016年3月17日,被告人肖某某以肌肉注射的方式,一次性将0.5克注射用头孢硫脒及3毫克地塞米松针剂注射在两岁儿童李某某身上。注射后,李某某出现呕吐、呼吸微弱、心弱及昏迷休克症状,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专业检验鉴定,李某某系肌肉注射头孢硫脒致过敏性休克死亡。

致2岁儿童身亡被判刑

扬中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非法从事诊疗活动,造成就诊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

法院审理认为,案发后,被告人肖某某主动自首,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与李某某的近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取得了李某某近亲属的谅解,可从轻处罚。最终,扬中法院一审以非法行医罪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有期徒刑四年,罚金20000元。

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对于本罪的理解和认定,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

情节严重,一般指非法行医,屡教不改的;骗取大量钱财的;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等等。“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是指1987年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六条所称的二级医疗事故和三级医疗事故。二级医疗事故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就诊人残废或者功能障碍的。

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造成就诊人死亡是适用较重法定刑的情节。


文章来源:滨江律师
律师:傅春萍 [杭州]
上海君悦(杭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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