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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毒品罪

2016年12月4日  滨江律师   http://www.xshzlsfcp.com/
律师。×××人民检察院以×××刑诉字[2011]第0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1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3月份至2011年1月份,被告人×××先后在本县×××、×××和×××,向“×××”(身份无法核实)购买冰毒、麻古等毒品。2011年4月8日,在本县×××,公安人员将被告人×××抓获,当场查获冰毒2小包(0.90克)、麻古200粒(20.12克)。经鉴定,冰毒中含甲基苯丙胺成分,麻古中含有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抓获经过,尿检报告,扣押物品清单,没收毒品凭证,情况说明,理化检验鉴定报告,被告人×××的供述,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成立。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系初犯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4月8日起至2011年9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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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傅春萍 [杭州]
上海君悦(杭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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