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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大书记再遭举报 诬告陷害罪如何认定

2016年12月4日  滨江律师   http://www.xshzlsfcp.com/

辽大书记再遭举报

辽大书记再遭举报,校方称内容不实。无风不起浪,没有人闲着没事做,专门去举报别人。当然,不排除辽大书记得罪了什么人,有人想整垮他,具体事实的真相是怎么样的,有待进一步考证。

一名爆料人再次反映辽宁大学党委书记程伟办公室及车辆涉嫌超标等更多细节:三处总面积429平方米办公室具体所在地,用车换成了2.5升排量的别克车。同时,新提出了土地出让和学生公寓整体出售涉嫌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

诬告陷害罪的认定

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

1、本罪与错告的界限本条第3款规定:“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款规定。”所谓错告,是指错误地指控他人有犯罪事实的告发行为。所谓检举失实,是指揭发他人罪行,但揭发的事实与实际情况完全不符或部分不符的行为。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这就把诬告与错告在性质上清楚地区别开来了。诬告与错告,在主观方面有着质的不同:前者是故意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属于犯罪行为;后者则是由于情况不明,或者认识片面而在控告、检举中发生差错。由此可见,是否具有诬陷的故意,是区分诬告与错告的最基本的标志。

2、本罪与一般诬告陷害行为的界限两者都具有捏造事实、诬陷好人的特征。但是,诬陷的内容、目的和性质,又各不相同:诬告陷害罪是捏造事实,意图使他人受刑事处罚,而一般诬陷行为仅限于捏造犯错误的事实,其目的只是使他人受到某种行政纪律处分,因此,从性质上讲一个是犯罪,一个是违法。对一般诬陷行为,可根据不同情节和后果,分别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或者批评教育。

辽大书记遭举报,如果确实属实的话,举报者不但不会受到刑事处罚,而且可能还会受到嘉奖,如果举报的事实是真的,并且导致了辽大书记受刑事追究,那么,举报者可能涉嫌诬告陷害罪,想要了解更多有关诬告陷害罪的内容,可以咨询相关律师。


文章来源:滨江律师
律师:傅春萍 [杭州]
上海君悦(杭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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